第三十条
已修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务人员的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乘客须在规定站点依次登车;
(二)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
(三)主动购票、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
(四)乘车时,不准打斗、损坏车辆设施及有其他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五)禁止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动物乘车;
(七)不得有其他损害乘客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