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与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机动车行业技术标准;(二)在规定的车身位置标名经营者名称,设置头牌、腰牌、尾牌,车辆编号等运营标志;(三)在车内设置警示标志、票价表、路线图、乘车规则、监督电话号码;(四)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席;(五)无人售票车应当装有电子报站设施;(六)配置消防器材。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