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经营者,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授予线路经营权,颁发线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线路经营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