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站点、站牌、候车廊等为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活动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