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编制《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包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新都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园及草原文化旅游产业园规划设计》,根据城中草原功能特点以及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状况以及现有规模、布局,确定保护范围和措施,划定绿线,确定用地的界线和具体坐标。

编制《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