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已修改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旅游等部门,编制《城中草原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