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损害、移动核心保护区界标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