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