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摆摊设点、张挂广告、使用明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五项规定损坏公共设施、绿化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