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城中草原核心保护区内割草。为了养护植被或者防火需要,在城中草原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割草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