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核心保护区内既有的经营单位在实施搬迁之前,应当遵守城中草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经营活动不得对城中草原造成污染或者损害植物,不得改变或者扩大入园时的经营性质和范围。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