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在城中草原核心保护区内圈养、放养牲畜和禽类。

因草原景观特色的需要,在城中草原核心保护区内放养牛、马、羊、鹿等牲畜的,应当经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养牲畜应当严格控制数量,不得对植被造成损害,并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限和范围内放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