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城中草原核心保护区内圈养、放养牲畜和禽类。因草原景观特色的需要,在城中草原核心保护区内放养牛、马、羊、鹿等牲畜的,应当经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养牲畜应当严格控制数量,不得对植被造成损害,并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限和范围内放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