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城中草原核心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确认和征用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