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任何与城中草原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游乐场所和生产经营设施等建设活动。

因保护需要进行的基础设施、养护设施、景观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城中草原保护规划》、《新都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园及草原文化旅游产业园规划设计》,经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