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