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一)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未取得排放量控制指标的;(二)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三)建设项目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没有有效防治技术的;(四)建设单位的现有污染源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五)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建设产业名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