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禁止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镇污水管网、垃圾站点等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含有传染性病源体等危险废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