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一)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未取得排放量控制指标的;
(二)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建设项目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没有有效防治技术的;
(四)建设单位的现有污染源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五)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建设产业名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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