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排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被公布的排污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其污染物的排放和治理情况,并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一)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三)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