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采取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增加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限期治理期满或者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