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