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通过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二)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三)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四)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五)其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