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保障理念,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或者作出决策,涉及残疾人权益或者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应当听取残疾人或者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