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