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当予以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逐步给予护理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为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等公益性服务。

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予以必要救助。

鼓励、扶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托养服务,并给予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