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减免培训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