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免缴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鼓励金融机构为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残疾人实现个体就业、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