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文艺演出和体育活动,培养文艺、体育人才。残疾人参加国家和国际文化、体育比赛及交流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