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广播、报刊、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刊播助残公益广告。

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逐步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和手语解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