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教育机构、公益性组织和个人从事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以及随班就读教师和手语翻译人员,享受特殊教育补贴。特殊教育专职教师退休享受的特殊教育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