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应当建立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就读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的残疾学生,按照规定免缴学费,并享受助学金。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