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残疾人义务教育,逐步实现残疾人学前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