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通过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等形式,对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特殊教育班的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费,并免缴住宿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