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通过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等形式,对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特殊教育班的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费,并免缴住宿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