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