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