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