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二)扩大用水范围或者变更户名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未注册登记的;(四)不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清洗、消毒、防腐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