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二)扩大用水范围或者变更户名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未注册登记的;

(四)不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清洗、消毒、防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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