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设、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

(三)二次供水设施应按规定维修、清洗、消毒、防腐。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