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用户新建、改建、扩建的户内管道及其附属用水设施,其设计、用材、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