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