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贸易结算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