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