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