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