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