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