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收取财物、捐挂功德。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