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收取财物、捐挂功德。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