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地主持宗教活动或邀请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成都市主持宗教活动,应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同境外宗教界交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