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由各宗教团体按各教规定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