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非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擅自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其登记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跨行政区域大型宗教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