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 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